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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0月9日前购买商品房入户补充说明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 关于来莞投资、购房等人员申办常住户口暂行办法 > 的通知》 ( 东府 [2002]80 号,以下简称《办法》 ) 有关购房入户的精神,申请人在 2001 年 10 月 9 日前购买商品房的,根据市政府《关于购买商品房入户问题的复函》 ( 东府办 [1996]127 号,以下简称这《复函》 ) 按下列标准可一次性申请办理入户:房地产的立项时间必须在 1995 年 8 月 18 日之前,凡购买商品房 50 平方米至 80 平方米的,可办理一户中两人入户;购买 81 平方米至 100 平方米的,可办理一户中三人入户;购买 100 平方米以上的,可办理一户中四人入户;截止日期为 2003 年 12 月 31 日,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不管 2001 年 10 月 9 日之前或之后购买商品房的均按《办法》办理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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