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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时间:2006-8-9    作者:不详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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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
  明位置),并立即打"122"电话报警,听候处理.
二.公安交警部门接报后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取证,恢复交通.
三.经现场勘查,不  属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警部门制作非道路交通事故结论书送达当
  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属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警部门立案调查.
四.公安交警部门根据需要,对交通事故车辆.物品.尸体.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及有关道路状
  态进行检验或者鉴定.因检验.鉴定的需要,公安交警部门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
  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经批准可延长20日.
五.公安交警部门通知死者家属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并通知当事人及其所在单
  位或机动车所有人预付伤者的抢救医疗费及事故责任保证金,如不预付则暂扣车辆直至事故处
  理结案.
六.公安交警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后,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
  大事故20日内作出责任认定,案情复杂经批准可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七.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
  交警部门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交警部门在受理30日内作出重新认定决定.交通事故责任
  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认定.
八.公安交警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
  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定
  残之日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对交通事故仅造
  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在30日内调解二次,必要时可延长15日.
九.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交警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书>>;经调解达不成协议
  的,公安交警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调解终结书>>.
十.公安交警部门调解终结或当事各方不履行调解书协议的,当事人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
  起民事诉讼,公安交警部门不再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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