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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汽车和摩托车)报废标准
  时间:2006-8-9    作者:不详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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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
一、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
   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
   行驶45万公里;
二、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其他车辆使用10年;
   轻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规定见第"九"点.
三、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四、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五、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十五的;
六、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七、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除19座以下出租车外,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车辆,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
   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标准第二条
   规定年限的一半。对于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还可根据实际使用和
   检验情况,再延长使用年限。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都需按公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
   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
八、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标准发布前已达到本标准规定报废条件的车辆,允
   许在本标准发布后12个月之内报废。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八日发布)。
九、98年9月份,有关部门发布<<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轻型载货汽车
   (含越野车),累计行驶40万公里,使用10年达到使用年限,但汽车性能仍符合有关规定的,允
   许办理最长不超过5年的延缓报废,实施标准为98年7月7日,对98年7月6日前已达到8年使用
   年限的轻型载货汽车,仍按照原规定办理报废手续,不得延续报废.
十、微型货车1.8吨以上6吨以下的经检测质量过关的允许办理2年的报废延期.
   物质再生利用公司(地址:东城温塘太湖渡假村)
   *摩托车报废年限:
1.两轮摩托车使用年限为10年,可延期3年,但延期的3年内,需半年年检一次,合格后方可
   延期.满13年的,强行报废.
2.三轮摩托车使用年限为8年,不得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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