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关于来莞投资、购房等人员申办常住户口暂行办法>的通知》:凡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民营企业,经营3年并3年累计纳税达到30万元的,可一次性办理3个在本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业务骨干或其家属户口。
(二) 提供的证明材料: 1、 企业提出申办常住户口书面申请(加盖企业公章) 2、 企业营业执照; 3、 企业所在地的国税(地税)部门的纳税证明或完税凭证; 4、 企业开具的业务骨干证明; 5、 入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6、 随迁家属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未成年子女的《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并提供身份证编码; 7、 入户人属育龄妇女的需提供计划生育证明; 8、 迁入地村(居)委会的证明; 9、 《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证明、入户人与房主关系证明。 10、入户人应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证明其是否有参加法轮功的书面说明。
(三) 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向投资企业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股(城区、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按规定时限逐级审定,最长不超30个工作日要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 经批准同意迁入的,申请人到市公安局领取《准迁证》,并持《准迁证》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股(城区、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并按规定交纳《准迁证》工本费4元及户口簿工本费1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