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市内录用的干部或招收的职工以及经组织、人事、教育、卫生、劳动部门同意市内调动工作的干部或职工,凭批准录用或工作调动部门开具的介绍信到迁出、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股(城区、虎门辖下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 经市组织、人事、教育、卫生、劳动部门及人才交流中心批准工作调动的外地人 员办理户口迁移,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到市公安局领取《准迁证》(工本费4元),并持《准迁证》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股(城区、虎门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三) 须提供证明材料: 1、 批准工作调动部门开具的商调函; 2、 调进外地人员专业技术资格和学历、学位确认证明书; 3、 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4、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 随迁家属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未成年子女的《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并提供身份证编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