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关于来莞投资、购房等人员申办常住户口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2]80号)有关购房入户的精神,在市委、市政府的《意见》下发(2001年10月9日)前已购买商品房的人员,继续按《关于购买商品房入户问题的复函》(东府办复[1996]127号)的规定,申请办理购房入户,其申请入户的时间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以银行按揭方式购买商品房的人员,凭银行的有关证明也可在截止时间内申请办理入户。入户者必须系购房者的直系亲属或近亲属。购房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下同)且房屋总价在15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可办理一户中两人入户;80平方米以上、120平方米以下或房屋总价在20万以上、25万以下的可办理一户中三人入户;120平方米以上或房屋总价在25万元以上的可办理一户中四人入户。
(二) 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 购房人申请入户报告; 2、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 随迁家属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未成年子女的《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并提供身份证编码; 4、 入户人与购房人关系证明及落实计划生育措施证明; 5、 《房屋所有权证》; 6、 《东莞市房屋交易鉴证证明书》, 7、 入户人应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证明其是否有参加法轮功的书面说明。
(三) 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向购房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股(城区、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按规定时限逐级审定,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要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 经批准同意迁入的,申请人在市公安局领取《准迁证》,并持《准迁证》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迁移证》,再凭两证在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股(城区、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并按规定交纳《准迁证》工本费4元及户口簿工本费1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