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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探亲办理手续
  时间:2006-8-9    作者:不详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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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签注(T)发给申请赴香港或澳门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就业的亲属的申请人。探亲签注分为3个月一次、3个月多次两种。持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澳门停留不超过14天,持3个月多次签注在香港或澳门停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 一、申请条件 我省居民有亲属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就业的。"亲属"是指:配偶,子女、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 探望配偶、子女、父母或配偶的父母,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或3个月多次签注。探望兄弟姐妹,签发3个月1次签注。  二、申请手续 1、受理机关:户口所在地县(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 2、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一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光学照片(规格48mmX33mm)二张。 3、交验身份证、户口簿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只需交验户口簿;军人只需交验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4、提交港澳亲属的身份证明: 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在香港或者澳门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 5、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提交其中一种即可)。 (1)结婚证、出生证等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件(提交复印件,交验原件); (2)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3)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探望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亲属的,1年之内再次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6、申请人配偶、子女符合以下条件,可随同申请: (1)申请人的配偶、子女须随同申请人本人一起同时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申请人本人没提交申请的,其配偶、子女不予单独受理。 (2)申请人的配偶、子女须与申请人本人属同一户口所在地,才予以一同受理。 (3)申请人的子女未满18周岁。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配偶、子女签发与申请人本人相同的探亲签注。 7、属于出境登记备案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提交单位意见。 8、特别提示:申请人不得同时持有两本(含两本)以上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不得同时持有两个(含两个)以上同一前往地的有效签注。三、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每本100元。 一次有效探亲签注每项20元。 多次有效探亲签注每项100元。 (以上收费标准不含邮政速递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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