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申请人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回答有关询问,履行下列手续: 1. 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为33mmX48mm)的《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和二张申请表上相同的照片; 2. 交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及其复印件; 3. 提交与赴港澳定居事由相应的证件及其复印件; 4. 港澳亲属的邀请信; 5.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对申请人赴港澳地区定居的意见; 6. 审批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与赴港澳地区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 1. 申请夫妻团聚的,提交结婚证明,定居港澳地区配偶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2. 申请照顾在港澳地区年老体弱无依无靠父母的,提交父母身边确无子女的证明材料,亲属关系证明和父母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3. 申请投靠父母的内地无依无靠儿童,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明(结婚证明书)和父母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孤儿申请去港澳定居投靠亲属的,需出具载明父母已死亡的户口簿,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被投靠人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投靠养父母的儿童还需出具收养关系合法证明;父母离异的需出具法院裁定的父或母对其有抚养权的离婚判决书。 4. 申请投靠港澳亲属的内地无依无靠老人,提交可证明内地确无子女和与被投靠亲属关系的证明以及被投靠人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5. 申请继承产业的,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在港澳地区无继承人证明以及申请人继承权证明。港澳地区遗产管理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和交纳遗产税凭单。上述五款指港澳居民是外国籍的,需同时出具外国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外国籍身份的证件和港澳地区永久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表内的项目和提交的材料所证明的事项因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向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及时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
二、 有关单位出具意见的要求: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港澳定居的意见直接填写在申请表的相应栏目内并加盖公章,审查意见包括: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不准出境的五种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出境等,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负责对申请人出具意见的单位分别为: 1. 公职人员,由其人事组织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2. 在校初中以上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3. 其他人员,由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意见。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意见后,在申请人出境前如发现申请人有法定不准出境的情形或工作单位变换,应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